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假期、请(休)假、销假、加班及考勤统计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直接聘用员工。
3 编制依据
3.1 《劳动法》,2008,国务院。
3.2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3.3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3。
3.4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种假期薪酬待遇管理办法》,HR-01-26,2013,集团。
3.5 《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HR01,2013,公司。
4 主要应对的风险
加强考勤管理,可防范用工风险。
5 释义
5.1 公司
指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
5.2 员工考勤管理
指公司统一管理全体员工出勤,考勤等方面。
5.3 请假
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5.4 公休日
指员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5 带薪
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
5.6 岗位工资
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基本工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
6 职责分工
6.1 公司领导
a) 公司总经理负责考勤制度的批准;
b) 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员工休假的批准。
6.2 综合管理部
a) 负责考勤的管理、统计,各种假期的核实、审批;
b) 负责依据员工考勤状况发放或扣减相关待遇的具体操作;
c) 负责工作时间的制定。
6.3 公司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核实员工假期。
7 管理要求
7.1 考勤管理标准
7.1.1 按国家规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倒班制员工依照倒班规定进行倒班休假。
7.1.2 考勤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考勤员应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记录;为保证考勤记录的整齐、清晰、完整,记录格式统一规定包括:
a) 公差、公假及学习等应按实际记录;
b) 员工补休或作其他休假时,须在当日记“休”或所休假别,休假不足一天的须以小时为单位注明;
c) 符合加班工资支付范围的员工遇节日加班、值班,需领取加班工资或作补休时须在记考勤时加以区分;
d) 员工(包括借调人员)的考勤由其工作所属部门负责。员工在公司内调动,调出部门应将员工的考勤情况书面通知调入部门,以便调入部门对员工的连续考勤。对借调人员,借调部门应用书面形式将考勤通知原部门,由原部门上报考勤表。
7.1.3 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负责人是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指定专人协助记录员工实际的出勤情况,考勤员应在每月月末将考勤记录加以整理、核实,由部门领导审核考勤表(详见附件2)后于下月2号之前送综合管理部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7.1.4 全年平均月标准工作日为21.75天,以此为依据计算员工的日工资及各种津贴等。
7.1.5 除补休假及年休假外,员工申请审批或享受各种假期时,均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7.1.6 假期未批而离开,按旷工处理。
7.2 请假审批手续
不论请何类假期,须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明请假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除请补休外,其余假种都需到综合管理部核定休假天数。
7.3 工作时间
7.3.1 公司机关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是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7.3.2 生产运行部输气站场、调度、城市燃气部各分公司及会馆保安等多班制人员应执行倒班工作时间。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执行下列规定:
a)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2小时;
b) 倒班岗位员工享有倒班津贴;
c) 实行多班制的月值班表,须经相关部门会签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查。
7.3.3 公司员工在工程项目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现场的工作时间。
7.4 旷工考勤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按以下处罚规定处理:
a)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计旷工半天;
b)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超过两小时者,计旷工半天;
c) 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相关证明的缺勤;
d) 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e) 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7.5 培训人员考勤
7.5.1 综合管理部向部门提供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的考勤反馈。
7.5.2 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各部门依据其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自行考勤。
7.5.3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按月填报本部门员工的培训情况,于下月2号前将本
月培训情况报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
7.6 缺勤考核
7.6.1 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7.6.2 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
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天或1天以上处理;
7.6.3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绩效工资按旷工记录停发。
7.7 法定假日相关规定
7.7.1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1天(具体以国家规定为准),包括:
a)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 春节,放假3天(按国务院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c)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d)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e)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f)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g)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7.7.2 全民法定假日期间,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7.7.3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7.7.4 除倒班岗位员工,站场及各分公司实习员工每月休假4天,含双休日。
7.8 其他假期相关规定
7.8.1 事假
a) 员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出勤,有结余补休的,应首先使用结余补休后才能请事假。如请事假天数达到本人享受年休假天数时,应要求员工先办理年休假。年休假已休满的,经领导批准可请事假;
b) 部门经理有权审批一天以内的事假;凡请二天及以上事假的均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c) 每次请事假天数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
d) 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e) 员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超假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f) 实习(见习)、试用期人员一般不能请事假;若实习(见习)、试用期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其实习(见习)、试用期顺延相同天数;
g) 员工因酗酒、斗殴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因交通事故(属工伤的除外)等造成的疾病、负伤不能出勤的;视其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7.8.2 病假
a) 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应持社保定点的医院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b) 凡在外地休假期间(探亲假、年休假、事假、补休)因患病不能按时回公司上班者,须凭当地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及“病休建议书”到本地定点医院加签意见后计假,病假不成立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c) 部门经理有权审批一天以内的病假;凡请二天及以上病假的均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d) 凡采用不当手段取得“病休建议书”,或涂改“病休建议书”者,其虚假部分一律作旷工处理,按相关规定考核;
e) 医疗期相关规定
1)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依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3)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的医疗期;
4)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的医疗期;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的医疗期;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的医疗期;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的医疗期;
5)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患难以治愈疾病的,经指定医疗机构证明,本人申请,综合管理部和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d) 病假时间计算
1) 病假时间从病休之日计算,在12个月内累计病假(含患特殊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下同)超过6个月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通知确定其为长期病休人员;
2) 连续病休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病假时间。当年病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
e) 员工病愈要求复工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加具意见后,连同本人病历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送公司批准后复工;未经批准复工的仍按病假;从批准复工之日起,给予1—6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确不能正常工作的,仍按长期病休处理;员工复工后,综合管理部将依据长期病休的时间核定其中断工龄、折算参加工作年限;
f) 实(见)习人员在实(见)期间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而未满六个月的,其实(见)期顺延。累计病假达六个月以上的,按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g) 病假期间待遇
1)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且实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内时,岗位工资按工龄减发;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发60%;满2年不满4年的发70%;满4年不满6年发80%;满6年不满8年发90%;满8年以上的发100%。绩效工资按病休日减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2)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实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部分,病假期内
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岗位工资按日标准的60%支付,其他工资
待遇照发;
3) 病假工资及其他待遇之和低于当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 员工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病休为由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待遇,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7.8.3 工伤假
a) 按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法规执行;
b) 员工因工负伤凭医院伤情诊断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按工伤假
处理;
c) 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直属医院鉴定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应依据公司
综合管理部的通知及时回公司上班,如不按规定回公司上班者,其假期一律做事假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
7.8.4 婚假
a) 员工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10天,共13天;
b) 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c) 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且路费自理;
d) 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婚假可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合并使用;
e) 婚假期间本人工资待遇照发。
7.8.5 丧假
a)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需办理丧假时,应填写请假单,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后,到综合管理部审批,由分管领导酌情批准3-5天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依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应经综合管理部审批,交通费自理);
b) 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丧假可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合并使用;
c) 假期间本人工资待遇照发。
7.8.6 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
a) 产假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外,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三个月,共188天,其中可产前休假15天;
b) 女员工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施行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c)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
d)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路程远者,可适当增加时间;
e) 当年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f) 上述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
g)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待遇
1)上述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员工要配合从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归公司所有。
3) 续假期间,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依照以下标准发放:续假时间在3个月内的发80%,续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发60%;
4) 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7.8.7 年休假
a) 适用范围:凡签署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从满一年后起享受年休假。倒班岗位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b) 年休假期
1) 年休假按自然年度计算;
2)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
3) 依据员工的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期限,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5天;满15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0天。
c) 年休假的使用
1) 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应合理安排下属员工休假,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避免不能休假或年休假无法休完的情况,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身心健康。为确保生产能安全有序进行,员工应服从部门领导的休假安排,尽量避免在本部门工作繁忙时休假;
2) 年休假应当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用完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最晚可酌情延缓至次年3月份使用;
3) 年休假可分2次使用,各部门考勤员应协助综合管理部对员工休假次数审核后再提交请假单;
4) 新聘人员在达到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后,当年休假天数依据剩余工作时间的月数折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休假;
5) 员工在海油系统内流动时,应持有原单位关于本人年休假使用情况的证明;
6) 公司依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
d) 年休假待遇: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本人工资待遇照发;
e) 符合享受当年年休假条件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当年已经享受了年休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
5) 在国内外学习享受寒暑假的;
6) 当年旷工时间累计超过3天的;
7) 受公司处分的人员;
8) 享受过探亲假的公司员工或者享受过两个月一次探亲假的外派人员。
其中1、2两项不包括用年休假冲抵的病、事假。
7.8.8 探亲假
a) 适用范围
1) 凡签署一年期及以上合同,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从满一年后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 家在省外或家在省内但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倒班岗位员工(员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除外),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从满一年后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3) 倒班岗位员工应利用倒班休息时间享受探亲假。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探亲假时间,但总的天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天数。
b) 探亲假期
1) 探亲假,是指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2) 未婚员工探望省外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省外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5) 配偶和父母同住在一地,可同时探望者,不分别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
6) 父母探望子女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7) 新聘人员在达到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后,当年休假天数依据剩余工作时间的月数折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休假;
8)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享受探亲假当年的年休假 不重复执行。
c) 探亲待遇
1) 探亲假期内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其中,倒班岗位员工利用倒班休息时间休假,探亲假期内本人工资待遇照发;
2) 探亲假路费报销参照《公司费用控制办法》执行,报销时应附上员工的请假单。
d) 境外探亲
1) 员工配偶在国(境)外留学和定居满一年以上(出境之日起)或距上次探亲满一年的,可申请自费探亲,假期不超过两个月(含路程),探亲假期间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2) 员工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申请一次自费探亲,假期为40天(含路程)。探亲假期间,绩效工资按日停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e) 其他规定
1) 依据国务院关于“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的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探亲假和年休假不重复执行;
2) 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不能一次用完的可分次使用,分次使用时路费报销和探亲路程时间只能享受一次;
3) 如员工配偶或父母任何一方已办理暂住证在本地居住,或经综合管理部核实不具备享受探亲假条件上,则取消相应的探亲假资格;
4) 探亲假规定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且现在由员工供
养的亲属,即员工在十六岁前绝大部份生活的主要抚养者(凭原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审定);
5) 当年累计不在岗达45天及以上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度探亲假;
6)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其探亲时间不能顺延。如因患急病或重病而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有区(镇)以上的医疗单位的急诊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的,其超假时间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7) 调入的员工,如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探亲假(含年休假)的,则不再享受休假;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享受探亲假(含年休假)、经调出单位出具证明、在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
8) 员工在当年度改变婚姻状况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按其改变后的婚姻状况核实探亲待遇。
7.9 出差
7.9.1 员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7.9.2 员工出差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出差费用报销依照《公司费用控制办法》执行。员工出差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3)。
7.10 员工加班的相关规定
7.10.1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确实工作需要,可安排加班。
7.10.2 员工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加班费按日工资标准计算。
7.10.3 法定假日期间加班待遇按岗位工资的3倍计算;其他公休日及平时工作日加班原则上不再发加班费,公司准予员工以换休的方式补偿加班时间;若依据实际情况员工无法换休,在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发放加班费。
7.11 请假程序
7.11.1 员工请假,须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部门经理同意审批后交至综合管理部核定休假天数,通过后再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最后交至综合管理部统一存档留底,假期方为有效。各部门经理在审批员工休假情况、出具意见时,应落实接替休假员工的人员及明确交接工作安排。
7.11.2 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7.11.3 生产部门员工休假离岛须事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7.11.4 各部门应确定1名员工为考勤员,协助综合管理部共同做好员工考勤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做好请假单、出差审批表、异动单与考勤表之间对应审核的工作。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7.11.5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综合管理部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7.11.6 员工休完假期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销假,如未及时在假期结束后8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7.12 其他相关规定
7.12.1 本办法中相关日标准,按应扣项÷21.75天计算,即假期中按日停发或减发待遇所指的“日”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用年休假冲抵的时间。
7.12.2 股东方外派工作人员的假期管理,也按本公司的规定执行,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做好考勤及休假记录。
7.13 关于员工被收容审查、扣押问题
7.13.1 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拘留、收容审查、羁押的,自被拘留、收容、羁押当天起停发基本工资、津贴及效益工资或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在审查判决后依照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7.13.2 被司法机关判刑的羁押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13.3 员工本人确有犯罪事实,但未至判刑者(如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按合同管理规定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13.4 经查明只是由于有嫌疑或受牵连被押,且本人无错误事实的,收容审查期间视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处理。
7.13.5 综合管理部依据本管理办法检查与考核。
8 附则
本办法由海南管道公司风险管理办公室组织解释。
【正文结束】
附件1: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员工请假单
附件2: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考勤表
附件3: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出差审批表
附件4:员工请销假管理的流程图
附件5:员工请销假的内控活动列表
附件1
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员工请假单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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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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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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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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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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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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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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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 □事假
□病假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工伤假 □陪产假
□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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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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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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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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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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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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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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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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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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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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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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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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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实际 天,其中路程 天。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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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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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员工务必在假期结束后8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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