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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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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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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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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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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扶贫济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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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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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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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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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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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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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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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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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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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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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明确气电集团内部的职工扶贫济困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气电集团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3.4《中国工会章程》,2013,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3.5《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6,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3.6《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中共中央、国务院。
3.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3.8《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2015,国务院。
3.9《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015,国务院。
3.10《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职工扶贫济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海油总风险办〔2016〕6号。
4扶贫济困组织机构
4.1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内部职工扶贫济困工作的气电集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思想政治部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审计部、思想政治部相关负责人。
4.2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思想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思想政治部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审计部、思想政治部相关人员。
5释义
5.1总公司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国海油”(用于对外)、“总公司”(用于对内)。
5.2气电集团
指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包括气电集团管理层和气电集团机关各部门。
5.3所属单位
指气电集团的全资及控股(包括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办(组)、直属单位,不包括参股子公司。
5.4职工
指与气电集团、所属单位建立1年及以上劳工关系的职工。
5.5职工家庭成员
指职工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等。除因子女外地就学等特殊原因,长期共同居住的时间须每年不少于6个月。
5.6职工家庭年收入
指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内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和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经营型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所有收入。
5.5职工家庭均月收入
指职工家庭年收入除以职工家庭成员数,再除以12个月。
6职责分工
6.1领导小组
a) 领导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工作;
b) 研究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工作重大事项;
c) 审批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工作管理办法;
d) 审核气电集团扶贫济困资金预算,报气电集团党委批准;
e) 批准气电集团机关及各所属单位扶贫济困资金预算;
f) 委托对扶贫济困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
6.2办公室
a) 制定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工作管理办法;
b) 监管气电集团扶贫济困资金;
c) 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气电集团机关及各所属单位扶贫济困工作;
d) 编制气电集团扶贫济困资金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e) 审核气电集团机关及各所属单位扶贫济困资金预算;
f) 向职代会报告扶贫济困资金的使用情况。
6.3所属单位工会
a) 负责本单位扶贫济困工作;
b) 制定本单位扶贫济困工作实施细则;
c) 编制本单位扶贫济困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本单位扶贫济困资金;
d) 检查、监督下属单位扶贫济困及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7管理要求
7.1 工作原则
a) 精准扶贫,分类救助;
b) 条块结合,单位负责;
c) 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7.2 救助范围
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
7.3 救助类别及标准
7.3.1困难职工救助
7.3.1.1 困难救助金救助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的,每月定期发放困难救助金,困难救助金=[(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员工家庭成员数。
7.3.1.2 子女助学金救助。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年定期发放子女助学金,助学金标准分别为:
a) 小学、初中不高于3000元/年;
b) 普通高中不高于5000元/年;
c) 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不高于6500元/年;
d)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不高于8000元/年。
7.3.1.3 每户家庭限由一名员工或离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救助,遗属向其配偶生前所在单位申请救助,不能多人重复申请。夫妻双方同为海油系统员工的,由男方负责申请。(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7.3.2大病医疗救助
7.3.2.1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在救助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社保和商保报销后个人所负担的在二级(含县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本人上年度总收入50%的,给予超出部分不超过50%比例的一次性救助。由符合救助条件的患重大疾病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救助,不得多人重复申请。
7.3.2.2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的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含遗属)因患重大疾病,在救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和商保报销后个人所负担的在二级(含县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上年度职工家庭年收入50%的,给予超出部分不超过50%比例的一次性救助。由一名家庭成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救助,遗属向其配偶生前所在单位申请救助,不能多人重复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海油系统职工的,申请顺序依次为受救助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父母或子女双方同为海油系统职工的,由男职工一方负责申请。
7.3.2.3 按7.3.1条救助的家庭,因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救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和商保报销后个人所负担的在二级(含县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给予不超过80%比例的一次性救助,申请救助方式同7.3.2.2条。
7.3.2.4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六种重大疾病(具体规定见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有关条款),根据二级(含县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书,视病情程度给予一次性即时慰问救助,救助标准为10000~20000元/人。由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救助,不能多人重复申请。可与7.3.2.1条同时执行。
7.3.2.5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和审核自费药(含器材)的使用比例和范围,非适应症自费药、纯自费进口药(含器材)、营养性自费药等不在本细则救助范围之内。
7.3.3突发灾害、意外事故救助
7.3.3.1 困难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含遗属)的家庭因遇地震、台风、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灾害、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一次性慰问救助,救助标准为1000~10000元/户。情况特别严重的,由所属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一事一议。
7.3.3.2 申请救助方式同7.3.1.3条。
7.3.4残疾人救助
7.3.4.1 全国助残日(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前,视残疾程度给予困难员工或离退休人员(含遗属)家庭中的残疾人员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分别为:
a) 残疾一级(极重度)的,不高于4000元;
b) 残疾二级(重度)的,不高于3000元;
c) 残疾三级(中度)且无固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的,不高于2000元;
d) 残疾四级(轻度)且无固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的,不高于1000元。
7.3.4.2 由一名家庭成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救助,遗属向其配偶生前所在单位申请救助,不能多人重复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海油系统职工的,申请顺序依次为受救助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父母或子女双方同为海油系统员工的,由男职工一方负责申请。
7.3.5春节专项救助
7.3.5.1 每年春节前,气电集团党委集中开展一次“走进特困员工家庭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职工因工、因病去世以及因突发意外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各所属单位视其困难情况提出救助方案,经同级党委同意,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组织发放救助金,救助金发放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7.3.5.2 按7.3.1条救助的家庭,因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在给予一次性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7.3.5.3 申请救助方式同7.3.1.3条。
7.3.6职工互助金救助
7.3.6.1 鼓励各单位以职工自愿方式,通过会员缴纳、职工捐款等形式建立职工互助金,为因突发意外或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家庭,给予及时救助,解决实际困难。
7.3.6.2 建立职工互助金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做好互助金的保管、审批、使用、建账、公示等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7.3.7志愿帮扶救助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爱心帮扶志愿者队伍,定期为困难员工、患重大疾病及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的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提供志愿帮扶,力所能及解决实际困难。
7.3.8其他要求
各单位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扶贫济困专项资金,扶贫济困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从严控制,做到精准扶贫。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的,一律不准在扶贫济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困难职工家庭节日慰问、住院职工慰问、职工及职工亲属去世慰问等日常性慰问,从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列支。
7.3.9不予救助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金救助:
a) 因违纪违法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b) 因建房购房、购买机动车及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c) 因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d) 出现其他经办公室认定不予救助情况的。
7.4扶贫济困资金管理和使用
7.4.1扶贫济困资金来源:
a) 总公司、气电集团拨付扶贫济困资金;
b) 各单位自筹资金,包括各单位行政拨款、从工会经费中提取的费用;
c) 职工捐款。
7.4.2扶贫济困资金管理和使用流程
7.4.2.1扶贫济困资金开设专门账户,由气电集团财务资金部指定专门人员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使用与拨付。
7.4.2.2每年10月初,各所属单位工会编制下一年度的本单位扶贫济困资金预算,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填写扶贫济困资金预算审批表于10月15日前报办公室。(扶贫济困资金预算审批表见附件2)
7.4.2.3办公室汇总整理各所属单位预算后,统一编制下一年度的气电集团扶贫济困资金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气电集团党委批准。
7.4.2.4气电集团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各单位先垫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的方式运行。
7.4.2.5每年1月、7月前各所属单位分两次向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之前6个月的救助金使用情况。
7.4.2.6办公室审核各所属单位救助金使用情况后,原则上每季1月底、7月底前,分两次向各所属单位拨付救助金。
7.4.2.7各所属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资金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工会主席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7.4.2.8各所属单位工会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救助金发放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原则上不重复救助,凡所属单位已进行救助的,气电集团不再进行重复救助(特殊情况一事一批)。
7.4.3自筹资金管理和使用
各所属单位自筹资金须参照7.4.2条中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救助金发放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7.5检查监督
7.5.1领导小组每年检查各所属单位扶贫济困工作,并委托对扶贫济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5.2各所属单位应建立扶贫济困救助职工台帐(见附件3),定期对困难职工实际情况调查确认,做到“四清”:家庭情况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突发事件清。
7.5.3各所属单位应在保护受救助人员隐私权的基础上,将受救助人员基本情况、救助原因和救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监督。
7.5.4受救助人员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领取救助金或违反规定重复多次领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全部已领取的救助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员工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气电集团保留无期限追溯的权利。
7.5.5气电集团对扶贫济困工作扎实、取得实效的单位,优秀扶贫济困专业工作者和热心扶贫济困工作并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8附则
8.1各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扶贫济困工作实施细则,报办公室备案。
8.2本办法由气电集团扶贫济困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正文结束】
附件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2:扶贫济困资金预算审批表
附件3:扶贫济困救助职工台帐
附件1
气电集团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 表 日 期: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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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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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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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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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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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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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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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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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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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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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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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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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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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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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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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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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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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他
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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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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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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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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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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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学校(年级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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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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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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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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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救助金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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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助学金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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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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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灾害、意外事故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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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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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专项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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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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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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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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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电集团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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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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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到困难救助款(大写) 仟 佰 拾 元 ;
(小写) 元。
收款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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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气电集团扶贫济困资金预算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 表 日 期: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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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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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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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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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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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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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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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救助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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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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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助学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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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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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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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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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灾害、意外事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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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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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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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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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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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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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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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电集团工会主席: 办公室主任: 分工会主席: 经办人: